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73號
CHDV,103,訴,173,2014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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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姚貴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9,441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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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