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姚貴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9,441元,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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