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陳南瀛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87,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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