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1號
CHDV,103,補,311,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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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陳南瀛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587,0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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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