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99號
CHDV,103,補,299,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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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李順益
      李順義
      李順銘
      李浤煇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陳報公業李新興之總財產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
  文件暨原告等派下權所占比例。
二、依前開所占比例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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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