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72號
CHDV,103,補,272,2014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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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儒文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6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8,815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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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