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陳福生
代 理 人 陳昶甫
相 對 人 陳郁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甲○○(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乙○○(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甲○○之父,甲○○因屬中度智障 ,致其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三、次按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 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 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 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職 權以裁定為輔助宣告,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所明定 。
四、經查:甲○○因屬中度智能障礙,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附卷 可稽。本院訊問甲○○對年籍無法回答,對其他問題亦僅能 簡單回答短字,而甲○○經衛生福利部林俊媛醫師鑑定結果 略以:「㈠根據甲○○之弟丙○○之描述,甲○○之幼兒期 各項發展里程碑,如走路、說話、理解他人指示等能力他並 無法確定是否均明顯落後且無法達至一般幼兒水準,但甲○ ○自小學成績不佳,且此後明顯不如同年學童。甲○○接受 高中啟智教育,無法服役,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丙 ○○表示,甲○○成年後,無法工作、無法處理複雜事務, 亦難以維持社交活動。近年來,甲○○常自行出門後無法認 路回家狀況,因此家人正有考慮安排他至教養院接受照顧。 目前甲○○無法工作、無法獨自出門處理事務、難以獨立生 活。㈡醫學上的診斷:診斷名:智能不足。㈢生活狀況及現 在身心狀態:①日常生活狀況:可以自行上廁所及吃飯,衛 生習慣尚可,常無法維持整潔需旁人提醒。②身體狀況:鑑
定時,甲○○可自行步入診間。㈣精神狀態:①意識/溝通 性:鑑定時甲○○外觀尚整潔、態度自閉、注意力持續度不 佳,對鑑定人的簡單詢問僅能點頭及簡短回應但無法完全切 題反應。②記憶力:中度障礙。③定向力:可以說出表達時 間及日期。可以說出自己的姓名。無法說出醫院名稱及來院 目的。④計算力:中度障礙。⑤理解/判斷力:思考流程之 流暢度差,思考內容貧乏。⑥其他(氣氛、感情狀況、幻覺 、妄想、異常行動等)情緒平板,無明顯變化。㈤經魏氏成 人智力量表中文版-第三版(WAIS-Ⅲ)施測結果,甲○○整 體智能表現為中度障礙範圍(總智商42、語文智商40、作業 智商40)。㈥有關判斷能力判定之意見:甲○○處於中度智 能不足狀態。記憶力、執行功能、自我照顧能力、計算力、 判斷力均明顯障礙而致社交職業功能退化,整體功能明顯落 後同齡。甲○○對外在事務的知覺理會與判斷表達能力有障 礙。㈦回復可能性說明:回復可能性極低。㈧鑑定結果說明 :甲○○自幼兒起即出現智能不足狀態,期間從未好轉。目 前甲○○對外在事務的知覺理會與判斷表達能力皆有障礙。 其珠智能不足可安排社會職業技巧訓練可從中獲益,但甲○ ○之學習能力無法提昇至國小2年級以上。㈨鑑定判定:基 於受鑑定人有智能不足之障礙,回復可能性低,不具完全管 理處分自己財產能力。其能力「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尚不達障礙監護宣告 程度,建議可為輔助宣告。」等語,有成年監護宣告鑑定書 在卷可稽。堪信相對人甲○○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惟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從而,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尚屬有間,惟仍有受輔助宣告 之必要,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2項規定定期通知聲請人 及受輔助宣告人表示意見,其等均無表示意見,有相關函文 及送達回證在卷可憑,爰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五、次查:聲請人乙○○為受輔助宣告人甲○○之父,有附卷之 戶籍謄本可參,其為受輔助宣告人之主要照顧者。茲本院參 酌前揭各節,認由乙○○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 人甲○○最佳利益,爰選定乙○○為輔助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