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法字第3號
聲 請 人 楊振承(即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就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院 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略作變更修正,而 該修正案業經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通過,該第五條、第 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內容,爰檢具 法人登記證書、103年3月25日第10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 、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等件,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 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慈生仁愛 院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修正捐助章程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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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號捐助章程變更事件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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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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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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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院址主事務所設於彰化市│本院院址主事務所設於彰化市│
│陽明里中正路一段一八二號。│陽明里中正路一段一八二號。│
│分事務所設於彰化市陽明里慈│分事務所設於彰化市陽明里中│
│生街七十二號。 │正路一段二二六巷二弄七十四│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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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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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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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董事會於每年定期召開,│本院董事會於每年第一季及第│
│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或有三分之│四季召開,如董事長認為必要│
│一以上董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得│
│議,院長得列席會議,並於會│召開臨時會議,院長得列席會│
│議前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議,並於會議前報請主管機關│
│ │派員指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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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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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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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每年五月底前召開董事會,│於每年第一季召開董事會,將│
│將本院上年度決算書、業務執│本院上年度決算書、業務執行│
│行書、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書、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
│表、經費運用情形概算表、財│、經費運用情形概算表、財產│
│產目錄等議案,提經董事會審│目錄等議案,提經董事會審核│
│核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並│
│並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內召│於每年第四季召開董事會,審│
│開董事會,審議本院下年度預│議本院下年度預算書、業務計│
│算書、業務計畫書等議案,於│畫書等議案,於會議通過後,│
│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執行。 │
│備後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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