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55號
CHDV,103,司聲,55,201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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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楊游鳳珠
相 對 人 石賜陸
      石有志
      石清金
      石賜政
      羅榮模
      石進忠
      石進雄
      石賜斌
      石丁坤
      石連新
      石連法
      石張淑吟
      蕭昌端
      石秀珍
      石真珠
      蕭月嬌
      陳建劭
      石賜期
      陳春盛
      張淑娟
相 對 人 石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件三所示,應給付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又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1年12月12日判決,並於102年1月30日確定 ,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一、二所示應有部分比 例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楊游鳳



珠、相對人羅榮模陳春盛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詳如附件 一「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其餘相對人各應賠償上開人 等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及附件二「訴訟標的價額」 核計後,確定如附件三「訴訟費用賠償方式」所示之金額,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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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