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72號
CHDV,103,司票,272,201405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邱維晨
上列聲請人邱維晨因與相對人許秉彥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邱
維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票號WG0000000本票「原本」過院參辦。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
  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許秉彥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