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1號聲 請 人 張哲榮上列聲請人張哲榮因與相對人陳佳吟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哲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系爭票號TH0000000號本票「原本」過院參辦。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佳吟、陳若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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