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251號
CHDV,103,司票,251,2014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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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張哲榮
上列聲請人張哲榮因與相對人陳佳吟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張哲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票號TH0000000號本票「原本」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佳吟陳若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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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