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57號
CHDV,103,司拍,57,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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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林俊黨
上列聲請人林俊黨因與相對人陳見達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林俊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聲請拍賣抵押物應列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其所有權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正本(請
  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 乙份。
二、依照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擔保債務人登記為相對人陳見達、
  賴偉正賴偉舜賴偉仁,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證明文件
  ,債務人為賴春蘭陳元品阿路行張燕路,而非相對人,
  故請補正相對人陳見達、賴偉正賴偉舜賴偉仁負票據、
  借款債務且受擔保效力所及並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逾期
  即予駁回。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系爭債務餘額為何?
四、請提出系爭彰化縣大村鄉村○段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
  登記謄本乙份(最近3 個月內)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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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