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581號
CHDV,103,司促,6581,201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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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謝采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零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謝采縈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簽立貸款契
     約向聲請人借款A.新臺幣壹拾捌萬元(本筆借款餘額
     新臺幣111,246元)及B.新臺幣貳萬元(本筆借款餘額
     新臺幣11,816元),借款期間均自民國101年12月21日
     起至104年12月21日止,約定依年金法分期於每月21
     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採機動利率計付,約定屆期清
     償,利息按月計付,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書第
     11條之情事,應視同全部到期。
  (二)詎債務人僅分別繳納本息至A.民國103年2月21日及B.
     民國103年3月21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聲請人屢經
     催討,迄未蒙置理,依據貸款契約第11條之約定,立
     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
     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拾貳元及其
     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應負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581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采縈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
│  │111246│     │2月21日起  │      │九五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謝采縈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
│  │11816 │     │3月21日起  │      │九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采縈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1246│     │3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謝采縈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816 │     │4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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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