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556號
債 權 人 鑫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上列債權人鑫銘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世發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鑫銘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世發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施誌峰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
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