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450號
CHDV,103,司促,6450,2014052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
債 權 人 黃源榮
上列債權人黃源榮因與債務人吳江淑女即吳上譽之遺產管理人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源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江淑女即吳上譽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