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債 權 人 黃源榮上列債權人黃源榮因與債務人吳江淑女即吳上譽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源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江淑女即吳上譽之遺產管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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