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413號
CHDV,103,司促,6413,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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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興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3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林興俊於民國101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5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1年06月21日
    起至民國105年06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99%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48期分
    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
    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3年03月18日起至清
    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
    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3年03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
    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41274元整,及
    自民國103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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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