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明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明武於民國102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
136,238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07年
0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1日止累
計132,616元正未給付,其中127,645元為本金;3,687
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劉明武於民國102年08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
1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8月28日起至民國107年
08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5月21日止累
計155,620元正未給付,其中149,948元為本金;4,388
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33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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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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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明武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127645│ │5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劉明武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149948│ │5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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