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黃成義
債 務 人 楊錫銘即楊正民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楊淑娟即楊正民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錫鍊即楊正民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錫鋒即楊正民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正民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