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284號
CHDV,103,司促,6284,201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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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284號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代 理 人 黃成義
債 務 人 楊錫銘即楊正民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楊淑娟即楊正民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錫鍊即楊正民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錫鋒即楊正民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正民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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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