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
債 權 人 林照源即添成工業社
上列債權人林照源即添成工業社因與債務人葉晉君即鴻爗工業社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照源即添成工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鴻爗工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非網路公示資
料,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乙份送院憑辦。如遇該工業社負
責人變更情形,並請陳明是否改列債務人為葉晉君。
二、請提出葉晉君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
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