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19號
CHDV,103,司促,6119,201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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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119號
債 權 人 吳榮柔
上列債權人吳榮柔因與債務人林解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榮
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
  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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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