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0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聖神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進豐
代 理 人 方怡雅
債 務 人 蘇麗瑜即蘇施櫻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麗蘭即蘇施櫻花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蘇永富即蘇施櫻花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
違約金新台幣貳拾玖萬捌仟柒佰叁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