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黃淑蘚
債 務 人 許文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①其
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逾
期180天(含)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
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②其中新
台幣肆萬伍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台幣
壹仟捌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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