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925號
CHDV,103,司促,5925,201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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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2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葉仁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捌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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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