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716號
CHDV,103,司促,5716,201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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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7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姚陵陵
債 務 人 施雅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柒佰零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貳佰柒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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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