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647號
CHDV,103,司促,5647,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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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
債 權 人 卓沛華
上列債權人卓沛華因與債務人歐湘君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卓沛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歐湘君、歐義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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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