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債 權 人 卓沛華上列債權人卓沛華因與債務人歐湘君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卓沛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歐湘君、歐義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 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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