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557號
CHDV,103,司促,5557,20140526,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5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周季楓
債 務 人 謝智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