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279號
CHDV,103,司促,5279,2014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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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279號
債 權 人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崇裕
上列債權人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謝進吉即楷模工程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楷模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非網路公示資料)
及債務人謝進吉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請保留全
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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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