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67號
CHDV,103,司促,4767,2014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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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
債 權 人 陳宇昌
債 權 人 張川仁
債 權 人 王木東
債 權 人 薛秀祝
債 權 人 李豐益
債 權 人 蔡雨臻
債 權 人 曾春菊
債 權 人 吳綻淵
債 權 人 張暖
債 權 人 吳貞儀
債 權 人 郭秀倉
債 權 人 李淑芬
上十二人共同
上列債權人陳宇昌等十二人因與債務人施芊華等五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陳宇昌等十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為何?因聲請狀載債務人姓名與請求之標
  的並其數量欄內之債務人姓名不符,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施萬那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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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