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66號
CHDV,103,司促,4766,2014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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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債 務 人 盧劉柿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鎮瑋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又寧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美林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嬿伃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玉清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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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