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66號
債 權 人 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債 務 人 盧劉柿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鎮瑋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又寧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美林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盧嬿伃即盧玉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盧玉清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