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648號
CHDV,103,司促,4648,2014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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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債 權 人 梁榮德即興慶豐商行
債 務 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自附表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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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按年息基準利率2.896%    103年度司促字第4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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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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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5,377元        │102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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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6,189元        │1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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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4,465元        │102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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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5,600元         │102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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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3,437元         │102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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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