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14號
CHDV,102,重訴,114,2014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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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潘素金
      潘機本
      張秀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雪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943,046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62,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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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