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崇義、董俊麟、董俊佑、洪平心等人間
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78,174元,應徵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