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分割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03號
CHDV,102,訴,803,201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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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素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崇義董俊麟董俊佑洪平心等人間
履行分割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778,174元,應徵裁判費576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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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