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8號
原 告 楊義輝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①楊明峯
②楊北
③楊青
兼①至③之
訴訟代理人 陳重存
被 告 ④楊信郎
⑤楊炳欽
⑥楊黃美貌
⑦楊成興
⑧楊淑靜
⑨楊道鎰
⑩楊榮欽
⑪楊國順
⑫洪聰錳
⑬洪明蓼
⑭楊道雄
兼⑯之訴
訟代理人 ⑮楊昇錦
兼⑮之訴
訟代理人 ⑯楊昇龍
兼①②、
④至⑯及
至之
訴訟代理人 ⑰楊道慶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⑱楊道平
⑲楊道成
⑳楊順吉
兼⑳㉒之
訴訟代理人 ㉑楊順增
兼⑳㉑之
訴訟代理人 ㉒楊順利
被 告 ㉓王龍波
㉔陳王秀枝
㉕王碧花
㉖王碧玉
㉗宋黃碧玲
上列㉗訴訟
代 理 人 宋家成 住彰化縣埔鹽鄉○○路0段00號
被 告 ㉘黃碧瓊 住新北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弄00號
㉙黃東如 住彰化縣埔鹽鄉○○村0鄰○○路00號
㉚王素慧 住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㉛王舒薇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
樓
㉜王覺賢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㉝王鵬凱 住台北市○○區○○里○○○路0段000
號
兼㉚至㉝之
訴訟代理人 ㉞陳育慈 住彰化縣二林鎮○○里0鄰○○路0段00
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被 告 ㉟周宜慧 住彰化縣埔鹽鄉○○路0段000號
上列㉖至㉟
訴訟代理人 郭至德 住彰化縣埔鹽鄉○○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被 告 ㊱楊燕 住基隆市○○區○○里0鄰○○○巷00
號(公示送達)
㊲陳周鳳英 住高雄市○○區○○里00鄰○○路00號
㊳梁哲維(兼梁志輝之承受訴訟人)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弄
00號2樓之3
㊴梁志輝(已死亡)
㊵梁瓊月(兼梁志輝之承受訴訟人)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㊶梁嘉瑋 住台中市○○區○○○○巷0弄00號6樓
㊷梁詩蘋 住同上
㊸梁宇翔 住同上
㊹梁宇盛(原法定代理人林愛珠之承受訴訟人)
住同上
㊺林愛珠 住同上
㊻周進興 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
居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
㊼周聰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公示送達)
㊽周月英 住彰化縣溪湖鎮○○路00號
㊾鄞梯郎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㊿楊雪 住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地下
楊朝耀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劉楊秀霞 住新北市○○區○○街0巷0號
鄧楊秀雲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4樓
楊滄海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楊滄彬 住同上
楊秀菊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
楊佳佩 住台南市○區○○路00巷0號
楊秀鳳 住嘉義市○區○○街00號之1二樓3
楊志炫 住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0巷00○0
號
楊金菊 住南投縣草屯鎮○○巷00○00號
楊昌松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0○0號
楊錦添 住彰化縣溪湖鎮○○路000號
楊美惠 住彰化縣埔鹽鄉○○村○○路0巷○○
巷00號
楊文豪 住彰化縣溪湖鎮○○路000號
楊玉如 住同上
兼法 定
代 理 人 羅碧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梁哲維、梁瓊月為被告梁志輝之承受訴訟人;應由被告梁宇盛為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林愛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第 168 條至第 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 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 170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梁志輝業於民國103年1月19日被發現死亡,其繼承人 為被告梁哲維、梁瓊月,且均無拋棄繼承;被告梁宇盛係83 年2月23日生,起訴時係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
林愛珠代理其進行訴訟,然被告梁宇盛嗣於訴訟中已成年而 具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已消滅等情,有相關戶 籍謄本、本院查詢拋棄繼承在卷可參,應可認定。茲兩造迄 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法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並續行訴 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