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89號
CHDV,102,訴,1189,2014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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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89號
原   告 吳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金祥卓美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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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