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54號聲 請 人 洪傅淑珍相 對 人 曹許蘇 曹越銘 曹美娟 曹昌進 游曹章瑾 曹永洲 曹妤暄 曹志成 曹志榮 曹村榕 曹永鐃 曹泳浪 曹永全 徐黃好 黃正霖 黃雅鈴 黃證一 黄振樹 黄偉峯 黃舒楣 黄愛月 黄振德 邱鴛鴦 曹國誼 曹惠美 陳素英 陳素月 陳素貞 陳基政 陳清輝 陳熾成 陳景崧 曹國榮 曹秀令 曹秀雲 曹美華 曹美莉 曹美麗 曹美瑤 陳偉洲 曹酥 黃曹月華 曹黃河 許黃虹招 許蔡妙 黃郁晴 黃郁嵐 曹賴翠霞 曹玲珠 曹勝富 曹玲玉 曹淑華 曹秀絨 張曹鬆 曹秀鑾 曹櫻櫻 曹賜謙 曹賜盛 曹康瑄(即曹永霖之承受訴訟人) 江坤霖(即江黃免之承受訴訟人) 江淳(即江黃免之承受訴訟人) 江美惠(即江黃免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柚 陳永隆 陳淑惠 陳昭田 陳昭南 陳淑貞 陳尤俐 陳昭得 陳小芬 陳秀如 劉榮冬 曹黃翠玉 曹永奮 曹賜杯 陳淑汝 曹永梯 曹永玠 黃明栓 施吉玲 林柏均 林姿慧 賴麗惠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9日所公告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一「費用計算書」關於「洪傅淑真」之記載,應更正為「洪傅淑珍」。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二「訴訟費用賠償方式」關於「江純」之記載,應更正為「江淳」。 理 由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 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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