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原 告 李添福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柯雅藍
被 告 陳潮隆
吳水富
蔡永達
蔡永芳
蔡永賢
蔡許秀枝
蔡玉梅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受告知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受告知人 巴洛斯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雄
受告知人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行中關於「許秀枝」之記載,應更正為「蔡許秀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