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基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58,401元,應徵裁
判費76,6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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