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艶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智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4,971元,
應徵裁判費15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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