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3年度,731號
CHDM,103,簡,731,201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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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黃秀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
偵字第33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黃秀娥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貳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係為圖得自身不法之利益、經 營不法賭博活動,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值非議;惟念 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本案犯罪手段尚屬平和、 經營簽賭而為賭博犯罪期間尚短;再考之其前於民國82年間 曾有賭博犯罪之素行、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 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 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同此見解),應依刑法第266條第 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後段、第 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 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3317號
被 告 曾黃秀娥
女 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竹塘鄉○○村○○路○○巷
000號
居彰化縣竹塘鄉○○村○○路○○巷
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黃秀娥意圖營利,自民國103年3月13日起至同年月20日止 ,在彰化縣竹塘鄉田頭村光明路某廣場之公共場所,設置六 合彩賭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考香港特區政府於每星期 2、4、6開獎之六合彩號碼進行賭博,並以「二星」、「三 星」之方式供賭客簽賭。賭客依喜好簽選號碼下注,每簽1 支「二星」、「三星」,賭金均為新臺幣80元,以核對香港 六合彩號碼決定輸贏,凡對中上開組合號碼者,每簽中1支 「二星」、「三星」,分別可得57倍、570倍之彩金,未簽 中者,所繳之賭資即全歸曾黃秀娥所有,藉以牟利。嗣於 103年3月20日下午6時40分許,在其位於彰化縣竹塘鄉○○ 村○○路○○巷000○0號居所,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其所 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黃秀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且有查獲現場照片2張附卷及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六 合彩簽注單2張扣案可稽,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賭博罪嫌、同法第 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被告於當期香港地區 六合彩開獎前多次接受簽賭之行為,均係當次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普通賭博犯行之接續行為,而為包括1罪。再被告以1 個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觸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普通 賭博罪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 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扣案之六合彩簽注



單2張,係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物,請依刑法 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檢察官 李毓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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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