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3年度,470號
CHDM,103,易,470,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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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民賢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867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103、104號、103年度偵字第113、
1343、1871、1935、1955、1957、2006、2010、2113、2117號)
,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
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十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
一、寅○○前因於民國96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速 第1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 於101年4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2年4月 27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 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 102年6月8日起至103年1月18日分別在彰化縣等處,分別為 下列犯行:
㈠寅○○於102年7月9日晚上9時4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自小客車,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巷00弄00○0號 己○○所經營之「協冠企業社」前騎樓,徒手竊取己○○所 有之怪手活塞桿1只(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 ㈡寅○○於102年7月10日凌晨0時18分許,復駕駛前開自小客 車,再度前往上開地點,竊取己○○所有之鋼套、軸心、修 理包零件及鐵拐等零件(價值約4萬元)。
㈢寅○○於102年6月30日上午9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小客車,前往彰化縣花壇鄉○○街00巷00號丙○○所 經營之「浩智有限公司」內,竊取丙○○所有之鐵製斬刀1 批(價值約8萬元)。
㈣寅○○於102年6月8日上午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客車,前往彰化縣大村鄉○○路0段000巷00號旁空地, 徒手竊取子○○○所有之馬達1具(價值約400至500元)。 ㈤寅○○於102年6月15日中午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前往彰化縣花壇鄉○○街00號巳○○所經營之 鐵工廠門口,徒手竊取巳○○所有之五金廢鐵1包(價值約 400至500元)。




㈥寅○○於102年7月18日上午10時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號庚○○住 處前騎樓下,徒手竊取庚○○所有之鑽井鐵柱1支(價值約 3000元)。
㈦寅○○於102年7月19日上午8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號辰○○住 處後方車庫,徒手竊取辰○○所有之鐵材1批(價值約150元 )。得手後,將贓物放在機車腳踏板上欲離去時,遭辰○○ 發覺,寅○○即丟下手上之贓物離去。
㈧寅○○於102年11月15日上午7時50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街0號丑○○所經營之 工廠內,徒手竊取丑○○所有之沖床模具5組、螺絲1袋及青 綠色塑膠箱1個(價值約5萬元)。
㈨寅○○於102年11月11日下午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000巷000弄00號壬○ ○住處外,徒手竊取壬○○所有之鐵環1個(價值約5000元 )。得手後,於同日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不知情之白泰富所經 營之龍晟資源回收場販售,得款30至40元。 ㈩寅○○於102年12月19日上午8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侵入癸○○位於彰化縣秀水鄉○○街000號 住處內,徒手竊取癸○○所有之金牌5面、玉珮1只、舊紙鈔 100元、5元各1張、1元龍幣等物(價值約計5000元)。得逞 後,欲離去之際,為林秀靜發現並攔下,寅○○將竊得之贓 物返還癸○○。
寅○○於103年1月18日上午9時4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秀水鄉○○村○○巷00號甲○○ 所經營之工廠,徒手竊取甲○○所有之五金模具4組(價值 約5萬元),得手放置於機車腳踏板後離去。
寅○○於103年1月18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丁○○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 巷0號住處前,徒手竊取丁○○所有之馬達2顆(價值約700 元)。得手後,將贓物藏放對面,並接續上開竊盜犯意,返 回原地竊取第三顆馬達時,為丁○○發現並喝止,寅○○遂 將手上之馬達放下逃離現場,騎乘機車離去。
寅○○於102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 00號重型機車,前往乙○○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段000 號住處前,徒手竊取乙○○所有之鐵板4片、鐵塊1個及螺絲 桿1把(價值約計1000元)。
寅○○於103年1月2日上午6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前往辛○○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路0段00號



住處後方,徒手將圍牆隔間木板移置,侵入辛○○住處內及 地下室內,徒手竊取辛○○所有之汽車零件模具39塊(價值 約2萬元)。得手後,遭鄰居楊裕安發現,寅○○隨即將贓 物棄置在原地,徒步離去,現場遺有寅○○所騎乘之上開 機車、安全帽1頂及手套1雙。
寅○○於102年12月16日中午1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卯○○所經營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 段000號工廠前,徒手竊取卯○○所有之馬達1顆(價值約 8000元)。
寅○○於102年11月8日上午10時3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車,前往午○○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0○0 號住處前,徒手竊取午○○所有之鐵材4塊。(價值約10000 元),得手後,載往大豐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483元。 寅○○於102年12月17日上午8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前往戊○○位於彰化縣和美鎮○○路000號住 處前,徒手竊取戊○○所有之鐵製模具3組、角鐵1支,寅○ ○將竊得之贓物搬至機車腳踏板欲離去之際,為戊○○發現 ,寅○○因而將贓物放回原地,發動騎車加速離去,離去時 ,不慎連人帶車跌入水溝內,寅○○遂棄車徒步離去。 上開除犯罪事實欄編號㈦、㈩、、、之犯行,當場為 他人察覺,因而將得手之贓物棄置原地外,其餘所竊得之贓 物,均載往不詳資源回收場低價變賣,所得之贓款,均花用 殆盡。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
二、案經丙○○、庚○○、辰○○、丑○○、甲○○、乙○○、 辛○○、午○○等人分別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化 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報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寅○○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合先敘明。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二、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寅○○於警詢、或警詢及偵查中, 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己 ○○、子○○○、巳○○、壬○○、癸○○、丁○○、卯○ ○、戊○○,及證人即告訴人丙○○、庚○○、辰○○、丑 ○○、甲○○、乙○○、辛○○、午○○於警詢、或警詢及



偵查中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及附表證物欄所示之各項證 據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 明確,上開竊盜犯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寅○○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13、15至17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附表編號10、14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加重重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17次竊盜及加重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前科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另被 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尚不知其有為附表編號5所示之 竊盜犯行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有此部分之竊盜情事,此有 被告102年9月12日之警詢筆錄、及被害人巳○○102年9月24 日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見102年度偵字第8679號卷第5頁及 反面頁、第7頁),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先加後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竟任意竊取他 人財物變賣,顯然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兼衡其所 竊得之財物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 ,但未賠償被害人損失等一切情狀,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 13、15至17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及就附表編號10、14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其犯得易科罰金之各罪(附表編號1至9、11至13、15至 17)、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附表編號10、14),分別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五、至公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就被告所為上開犯行,認其前已因案 件施以強制工作,101年出獄後又犯下竊盜、加重竊盜等案 件,被告常去相同地點竊盜,似成習慣,雖被告稱係為籌祖 父之醫藥費,惟其家人應不會將醫藥費之重擔託付被告,且 被告偷竊之物品均係金屬製品,造成被害人損失重大,被告 復以低價出售資源回收場,實際取得之金錢不多,對其祖父 之醫藥費少有幫助,因認被告有犯罪習慣,聲請本院在判處 被告罪刑之同時,依法諭知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等語。 惟查:
㈠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 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而我國現行刑法採 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 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 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以,



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 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習慣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 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 應社會生活。而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 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 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係本於保安 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 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 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 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 又所謂「有犯罪之習慣」係指對於犯罪以為日常之惰性行為 ,乃一種犯罪之習性,至所犯之罪名為何,是否同一,則非 所問(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611號判決要旨參照)。次 按刑法上之習慣犯,與累犯、(修正前)連續犯之性質有別 ,必須有具體之事實,足資證明行為人有犯罪之惡習及慣行 ,始有習慣犯規定之適用,並非一有累犯或(修正前)連續 犯之情形,即可認為有犯罪之習慣(最高法院54年度臺上字 第3041號判決要旨參照);另被告是否有犯罪之習慣,應考 量行為人是否確有犯罪之習慣,自其是否平時就備妥犯罪工 具以供犯罪之用、生活所需是否多經由犯罪而來、其為犯罪 之時間間隔是否甚為密集等客觀情狀綜合加以判斷,方足認 定。查:被告前雖曾有竊盜等前科經令以強制工作,已如前 述,然與本案上揭犯行之時間已有相當間隔,以上開過去前 科曾令以強制工作作為本案諭知強制工作之理由,尚有可慮 ;另其為本案上揭竊盜犯罪時間雖屬密集,惟無其他補強客 觀情狀,足資逕認被告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況強制工作之性 質雖屬保安處分,然亦同時剝奪被告之自由,而有類似刑罰 之效果,是強制工作之諭知,亦應注意與其所犯之罪是否罪 刑相當。被告上開犯行經分論併罰後,所定應執行之刑如主 文所示,與被告之犯罪情節已屬相當,如再諭知被告強制工 作,即有罪刑不相當之嫌。
㈡又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 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我國現行刑法 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 ,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 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是 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 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 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 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18



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刑之執 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一、有犯罪習慣者。二、以 犯竊盜罪或贓物罪為常業者』,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 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 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 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 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參最高法 院著有91年度台上字第4625號判決要旨)。因此,法院是否 依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諭知刑前強制工作,端以行為人 事後再犯案之危險性高低而定,亦即縱然行為人之犯行,符 合刑法第90條第1項之有犯罪習慣規定,若法院審酌行為人 之犯罪態樣及所諭知宣告刑之期間後,認行為人在監經執行 宣告刑後,其事後再犯案之危險性,尚非甚高時,自無再諭 知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本案被告寅○○所犯前開17次竊盜 犯行固屬多次,然經本院諭知前開之宣告刑為:「如附表編 號一至九、十一至十三、十五至十七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 附表編號十、十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應 屬不輕,且較被告先前所犯竊盜案件所判處之刑期猶重,本 院認被告寅○○經此等刑期之執行,已足讓其獄中改過自新 。又刑法上所謂之習慣犯,必須有具體之事實,足資證明行 為人有犯罪之惡習及慣行,且有犯罪習慣者係指對於犯罪已 為日常之惰性行為,習慣犯係視犯罪為一種習性,查依被告 寅○○於偵查中稱係因欠錢繳納稅金、罰金及信用卡費始犯 竊盜犯行,以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於本案犯罪期間係擔任大 貨車助手工作,月薪2萬餘元,係為籌措祖父之醫藥費才犯 本案17件竊盜案件等語,固均為其自陳犯案動機,依此被告 陳述,尚難逕認係因犯罪習慣而犯本案竊盜犯行;且依被告 寅○○於本案犯罪之時間及態樣尚難使本院明確認定其確係 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自難認合於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 分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情形。故本院認尚無併予諭知被告寅 ○○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自難依公訴意旨所請對 被告宣告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1.所犯法條 │證物 │所犯罪名及宣│
│ │ │2.被害人 │ │告刑 │
│ │ │3.所竊財物 │ │ │
│ │ │ (新臺幣) │ │ │
├──┼─────┼───────┼─────────┼──────┤
│一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竊盜│
│ │一、㈠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罪,累犯,處│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有期徒刑肆月│
│ │ │2.己○○(未提│2.證人即被害人周雅│,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 芬於警詢、偵訊中│,以新臺幣壹│
│ │ │3.怪手活塞桿1 │ 之證述(見102年 │仟元折算壹日│
│ │ │ 只(價值約3 │ 度偵字第7553號卷│。 │
│ │ │ 萬2000元。 │ 第4至6頁反面、第│ │
│ │ │ │ 40頁正反面) │ │
│ │ │ │3.車輛號碼8A-8077 │ │
│ │ │ │ 號之車籍詳細資料│ │
│ │ │ │ (同上卷第7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
│ │ │ │ 片23張、現場照片│ │
│ │ │ │ 8張(同上卷第10 │ │
│ │ │ │ 至21頁、第22至25│ │
│ │ │ │ 頁) │ │
├──┼─────┼───────┼─────────┼──────┤
│二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竊盜│
│ │一、㈡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罪,累犯,處│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有期徒刑肆月│
│ │ │2.己○○(未提│2.證人即被害人周雅│,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 芬於警詢、偵訊中│,以新臺幣壹│
│ │ │3.鋼套、軸心、│ 之證述(見102年 │仟元折算壹日│
│ │ │ 修理包零件及│ 度偵字第7553號卷│。 │
│ │ │ 鐵拐等零件(│ 第4至6頁反面、第│ │
│ │ │ 價值約4萬元 │ 40頁正反面) │ │
│ │ │ ) │3.車輛號碼8A-8077 │ │
│ │ │ │ 號之車籍詳細資料│ │
│ │ │ │ (同上卷第7頁) │ │
│ │ │ │4.監視器錄影翻拍照│ │
│ │ │ │ 片23張、現場照片│ │
│ │ │ │ 8張(同上卷第10 │ │
│ │ │ │ 至21頁、第22至25│ │
│ │ │ │ 頁) │ │
├──┼─────┼───────┼─────────┼──────┤
│三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㈢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陸月│
│ │ │2.丙○○(提出│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2.證人即告訴人吳東│,以新臺幣壹│
│ │ │3.斬刀1批(價 │ 禮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約8萬元) │ 見102年度偵字第 │。 │
│ │ │ 。 │ 7753號卷第5至6頁│ │




│ │ │ │ ) │ │
│ │ │ │3.車牌號碼00-0000 │ │
│ │ │ │ 號之車輛詳細資料│ │
│ │ │ │ (同上卷第13頁)│ │
│ │ │ │4.現場照片4張、監 │ │
│ │ │ │ 視器翻拍照片12張│ │
│ │ │ │ 、車輛詳細資料(│ │
│ │ │ │ 同上卷第7至10頁 │ │
│ │ │ │ ) │ │
│ │ │ │5.指認被告照片(同│ │
│ │ │ │ 上卷第11頁) │ │
├──┼─────┼───────┼─────────┼──────┤
│四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㈣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子○○○(未│ 白。 │,如易科罰金│
│ │ │ 提出告訴) │2.證人即被害人張高│,以新臺幣壹│
│ │ │3.馬達1具(價 │ 淑娥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約400至500│ (見102年度偵字 │。 │
│ │ │ 元)。 │ 第8679號卷第9至 │ │
│ │ │ │ 10頁) │ │
│ │ │ │3.證人即順益資源回│ │
│ │ │ │ 收場負責人黃瓊慧│ │
│ │ │ │ 於警詢之證述(見│ │
│ │ │ │ 同上卷第8頁) │ │
│ │ │ │4.馬達照片1張(同 │ │
│ │ │ │ 上卷第11頁上方、│ │
│ │ │ │ 第14頁下方) │ │
│ │ │ │5.監視器畫面翻拍照│ │
│ │ │ │ 片1張(同上卷第 │ │
│ │ │ │ 14頁上方) │ │
│ │ │ │6.現場蒐證照片1張 │ │
│ │ │ │ (同上卷第15頁上│ │
│ │ │ │ 方) │ │
│ │ │ │7.順億五金有限公司│ │
│ │ │ │ 收據1張(同上卷 │ │
│ │ │ │ 第18頁) │ │
├──┼─────┼───────┼─────────┼──────┤
│五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㈤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巳○○(未提│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2.證人即被害人葉漢│,以新臺幣壹│
│ │ │3.五金廢鐵1包 │ 章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價值約 │ 見102年度偵字第 │。 │
│ │ │ 400-500元) │ 8679號卷第7頁) │ │
│ │ │4.自首 │3.現場蒐證照片1張 │ │
│ │ │ │ (同上卷第15頁下│ │
│ │ │ │ 方) │ │
│ │ │ │ │ │
├──┼─────┼───────┼─────────┼──────┤
│六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竊盜│
│ │一、㈥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罪,累犯,處│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有期徒刑肆月│
│ │ │2.庚○○(提出│2.證人即告訴人林東│,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 榮於警詢之證述(│,以新臺幣壹│
│ │ │3.鑽井鐵柱1支 │ 見103年度偵字第 │仟元折算壹日│
│ │ │ (價值約3000│ 113號卷第4至5頁 │。 │
│ │ │ 元) │ ) │ │
│ │ │ │3.車號查詢重型機車│ │
│ │ │ │ 車籍資料(車牌號│ │
│ │ │ │ 碼YHW-522號)( │ │
│ │ │ │ 同上卷第22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及│ │
│ │ │ │ 現場照片16張(同│ │
│ │ │ │ 上卷第8之1頁至第│ │
│ │ │ │ 1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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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㈦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 │ │2.辰○○(提出│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2.證人即告訴人楊霈│,以新臺幣壹│
│ │ │3.鐵塊1批(鐵 │ 晴於警詢之證述 │仟元折算壹日│
│ │ │ 塊1大2小、鐵│ (見103年度偵字 │。 │
│ │ │ 條1支)(價 │ 第113號卷第5至6 │ │
│ │ │ 值約150元) │ 頁) │ │
│ │ │ 。 │3.車號查詢重型機車│ │
│ │ │ │ 車籍資料(車牌號│ │
│ │ │ │ 碼YHW-522號)( │ │




│ │ │ │ 同上卷第22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及│ │
│ │ │ │ 現場照片22張(同│ │
│ │ │ │ 上卷第11至1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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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103年度偵字 │
│ │一、㈧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第1343號。 │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 │
│ │ │2.丑○○(提出│2.證人即告訴人曹肇│寅○○犯竊盜│
│ │ │ 告訴) │ 鉦於警詢之證述(│罪,累犯,處│
│ │ │3.沖床模具5組 │ 見103年度偵字第 │有期徒刑伍月│
│ │ │ 、螺絲1袋及 │ 1343號卷第5至6頁│,如易科罰金│
│ │ │ 青綠色塑膠箱│ ) │,以新臺幣壹│
│ │ │ 1個(價值約 │3.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仟元折算壹日│
│ │ │ 5萬元)。 │ (重型車牌號碼 │。 │
│ │ │ │ YHW-522號)(同 │ │
│ │ │ │ 上卷第9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2 │ │
│ │ │ │ 張(同上卷第8頁 │ │
│ │ │ │ )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指認紀錄表(│ │
│ │ │ │ 同上卷第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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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偵訊│寅○○犯竊盜│
│ │一、㈨ │ 第1項之竊盜 │ 、本院準備程序及│罪,累犯,處│
│ │ │ 罪 │ 審理中之自白。 │有期徒刑肆月│
│ │ │2.壬○○(未提│2.證人即被害人林勝│,如易科罰金│
│ │ │ 出告訴) │ 耀於警詢之證述(│,以新臺幣壹│
│ │ │3.鐵環1個(價 │ 見103年度偵字第 │仟元折算壹日│
│ │ │ 值約5000元)│ 2113號卷第6頁) │。 │
│ │ │ )。 │3.證人即龍晟資源回│ │
│ │ │ │ 收場負責人白泰富│ │
│ │ │ │ 於警詢之證述(同│ │
│ │ │ │ 上卷第7至8頁) │ │
│ │ │ │4.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各(同上卷第9至 │ │
│ │ │ │ 10頁) │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同上卷第12頁) │ │
│ │ │ │6.龍晟資源回收場帳│ │
│ │ │ │ 冊影本1紙(同上 │ │
│ │ │ │ 卷第14頁) │ │
│ │ │ │7.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人紀錄表(同上卷│ │
│ │ │ │ 第13頁) │ │
│ │ │ │8.車輛查詢重型機車│ │
│ │ │ │ 車籍資料1份(車 │ │
│ │ │ │ 牌號碼YHW-522號 │ │
│ │ │ │ )(同上卷第15頁│ │
│ │ │ │ ) │ │
│ │ │ │9.現場照片2張(同 │ │
│ │ │ │ 上卷第1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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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1第1│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侵入│
│ │一、㈩ │ 項第1款之侵 │ 、偵訊、本院準備│住宅加重竊盜│
│ │ │ 入住宅加重竊│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罪,累犯,處│
│ │ │ 盜罪。 │ 白。 │有期徒刑柒月│
│ │ │2.癸○○(未提│2.證人即被害人施金│。 │
│ │ │ 出告訴) │ 鳳於警詢之證述、│ │
│ │ │3.金牌5面、玉 │ 證人即林秀靜於警│ │
│ │ │ 珮1只、舊紙 │ 詢之證述(見103 │ │
│ │ │ 鈔100元、5元│ 年度偵字第1935號│ │
│ │ │ 各1張、1元龍│ 卷第8至9、10至11│ │
│ │ │ 幣等物(價值│ 頁) │ │
│ │ │ 約5000元)。│3.現場及蒐證照片4 │ │
│ │ │ │ 張(同上卷第15至│ │
│ │ │ │ 16頁) │ │
│ │ │ │4.車輛詳細資料查詢│ │
│ │ │ │ (車牌號碼000-00│ │
│ │ │ │ 2號)(同上卷第 │ │
│ │ │ │ 17頁)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鹿港│ │
│ │ │ │ 分局指認犯罪嫌疑│ │
│ │ │ │ 人紀錄表(同上卷│ │
│ │ │ │ 第1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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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陸月│
│ │ │2.甲○○(提出│ 白。 │,如易科罰金│
│ │ │ 告訴) │2.證人即告訴人王信│,以新臺幣壹│
│ │ │3.五金模具4組 │ 凱於警詢之證述(│仟元折算壹日│
│ │ │ (價值約5萬 │ 見103年度偵字第 │。 │
│ │ │ 元)。 │ 1935號卷第13至14│ │
│ │ │ │ 頁) │ │
│ │ │ │3.監視器翻拍照片33│ │
│ │ │ │ 張(同上卷第18至│ │
│ │ │ │ 35頁) │ │
│ │ │ │4.車輛詳細資料查詢│ │
│ │ │ │ (車牌號碼000-00│ │
│ │ │ │ 5號號)(同上卷 │ │
│ │ │ │ 第3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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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犯罪事實欄│1.刑法第320條 │1.被告寅○○於警詢│寅○○犯竊盜│
│ │一、 │ 第1項之竊盜 │ 、偵訊、本院準備│罪,累犯,處│
│ │ │ 罪 │ 程序及審理中之自│有期徒刑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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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億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