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朴簡字,106年度,343號
CYDM,106,朴簡,343,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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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朴簡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會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
第5159號),經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如附件所示之藥品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CUNTER PAIN」均更 正為「COUNTER PAIN」,且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 院準備程序及調查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其意 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為其所犯販賣禁藥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 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1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 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後多 次販賣禁藥之營業性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 而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1罪之集合犯。三、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獲取金錢, 明知為禁藥,仍販賣禁藥以營利,危害社會大眾之身體健康 ,並衡酌其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販賣禁藥之數量,所造成 之危害,暨其自稱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經營王永成商店 ,與先生、3個小孩(2個成年、1個未成年)同住,經濟狀 況普通,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良好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被告坦 承犯行,尚知悔悟,其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經此偵



查及科刑教訓後,應知警惕諒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 並於本案判決確定日起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 經其於本院調查程序時,當庭表示同意)。如未履行本判決 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對被告所 為之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 105年6月22日修正,並定於105年7月1日施行。按新修正 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沒收之法律,應適用現行之 刑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二)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 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 (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 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 字第4545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 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 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 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 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 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 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 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件所示之藥品,雖 屬禁藥,然非屬違禁物,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仍 在本院贓物庫保管中,有本院贓證物品保管單1份在卷可 證,又如附件所示之藥品,為被告所有供本件販賣犯罪所 用之物等情,為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自承,揆諸前開 實務見解,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之。
(三)被告販賣「COUNTER PAIN」禁藥,60公克裝,每盒以新臺 幣(下同)150元出售,共售出5盒,120公克裝,每盒以2 50元出售,共售出20盒;其販賣「Betnovate-N」禁藥, 每盒以150元出售,共售出20盒乙節,為被告於本院準備 程序時所供承,故被告本件犯罪之犯罪所得,合計8,750 元(計算式:150元*5+250元*20+150元*20=8,750元), 從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再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1、「COUNTER PAIN」3盒。
2、「Betnovate-N」45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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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