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李麗卿
許秀菊
許秀惠
許珈銘
許馨尹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慧琴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許景堯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許洞碧全部遺產明細(含動產、不動產及債權 、債務等);如有債權、債務,併應陳報截至民國101 年1 月4 日之數額。
二、原告就全部遺產之分割方案。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 體,整個的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 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 個個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 36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許洞碧之遺產訴請分割,性質上為 就系爭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其分割應就遺產全部 為標的始為適法。本院為調查被繼承人所遺全部遺產明細及 具體分割方案,以利於訴訟之開展,依上開說明,命原告補 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