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海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張承峰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34,0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原告前已
繳納10,396元,尚應補繳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