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26號
PTDV,103,補,226,201405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玟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71萬7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9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1/1頁


參考資料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