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高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玟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
71萬75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9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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