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61號
PTDV,103,補,161,201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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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錢允文
法定代理人 陳招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張瑞菊林素秋
邱君如、楊麗丹、陳琬淳陳雪芳、朱鵷瑾、黃瑜婷劉誌文
鄭心瑋王昕渟、施曼妮陳品言宋卓穎、郭品岑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為未成年人,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原告
  起訴僅列其母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應予補
  正。
 ㈡原告起訴未列屏東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
  餘被告之住居所,請予補正。被告如係未成年人,請一併補
  正其法定代理人。
 ㈢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 萬5,65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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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