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錢允文
法定代理人 陳招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張瑞菊、林素秋、
邱君如、楊麗丹、陳琬淳、陳雪芳、朱鵷瑾、黃瑜婷、劉誌文、
鄭心瑋、王昕渟、施曼妮、陳品言、宋卓穎、郭品岑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為未成年人,權利義務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原告
起訴僅列其母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應予補
正。
㈡原告起訴未列屏東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
餘被告之住居所,請予補正。被告如係未成年人,請一併補
正其法定代理人。
㈢原告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 萬5,65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