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343號
PTDV,103,司票,343,201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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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林梅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玄竹陳玄方陳玄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何時向相對人提示?請釋明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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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