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43號聲 請 人 林梅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玄竹、陳玄方、陳玄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何時向相對人提示?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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