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23號聲 請 人 黃立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1紙票號TH771285。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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