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82號聲 請 人 陳瑛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嶸生物肥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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