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10號
聲 明 人 鄧善霖
鄧善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寶月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鄧順平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