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3年度,110號
PTDV,103,司家補,110,201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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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補字第110號
聲 明 人 鄧善霖
      鄧善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寶月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鄧順平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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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