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911號
PTDV,103,司促,6911,201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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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
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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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