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911號債 權 人 柏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慧慧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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