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798號
PTDV,103,司促,6798,2014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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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羅筱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羅筱鳳於民國86年4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
  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79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羅筱鳳  │自民國87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
│  │44200 元│     │月2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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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