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786號
PTDV,103,司促,6786,201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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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債 權 人 唐胤朝
債 務 人 徐東光即上豪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捌拾捌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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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